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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某国企被山寨“领导QQ群”骗走公款137.1万
2019年03月25日 21:05   浏览:101   来源:同城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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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某国企被山寨“领导QQ群”骗走公款137.1万

    国有企业大理天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财务人员被“领导QQ群”里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在群里安排工作后,将137.1万元公款转入骗子账户。

  近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天海公司出纳)、李某蔓(天海公司会计)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出纳和会计按“指示”转账137万


王某(女,今年30岁,大学文化)和和李某蔓(女,今年33岁,大学专科文化)是天海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任出纳,主要负责现金、存款、划款等业务;李某蔓任会计,主要负责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等业务。

 

  2016年8月24日下午,天海公司行政中心工作人员小蒋通知王某:收到董事长邹某发的邮件,让王某加入一个公司的“领导QQ群”,有事情通知。小蒋还把第二封邮件的截图发给了王某。当天15时,王某加入该QQ群。

 

  王某进群之后,看到公司“董事长邹某”“总经理张某”“公司副总经理尹某”3人正在交流。后来,群里的“总经理张某”还对王某说,“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有事就留言。”

 

  随后,“董事长邹某”在群里给王某安排工作,让其联系客户钟总。王某联系钟总后,对方要求重新发一份合同再安排拨款,王某将电话内容转述给“董事长邹某”,“董事长邹某”随后在群里发了一张网银汇款的截图(内容为汇款账户为钟总,账号22×××75,汇款金额是48.5万元,收款账号为邹某)。当时,“董事长邹某”在群里说,对方已经将该笔款项划到他的个人账户,晚点会将该笔款项转到公司账户,同时还让王某与钟总联系确认款项。

 

  王某联系了钟总,但对方说合同条款有异议,要求先退还保证金。王某如实上报,“董事长邹某”让其先从公司账户办理退款,手续后补。于是,王某就通过网银制单并流转给会计李某蔓审核授权,同时将聊天记录截图给李某蔓,李某蔓审核授权后将款划出。

 

  接着,群里的“公司副总经理尹某”在群里给王某安排工作:要求其汇款88.6万元的个人往来款给钟总,但王某觉得在公司的账上划拨个人往来款不妥,就在群里问为什么要划拨个人往来款,群里的“董事长邹某”说“照办就可以了”。之后,王某就按照“公司副总经理尹某”发的账户信息通过网银制单,后将聊天记录截图发给李某蔓审核授权后,将款划出。

 

  2016年8月31日,王某打电话给公司副总经理尹某确认这笔款项的支付原由时,尹某说他不知道这笔款项。2016年9月5日,王某与尹某、邹某核实后才知道被骗了。遂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克隆“领导QQ群”诈骗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诈骗手法是:骗子们通过网络搜索各地的实业企业,在获悉该企业及高层领导相关信息后,以其中一名领导的身份向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发送网络邮件,邮件内容大多是要求该工作人员将公司人员名单信息表详细整理一份后发给自己。

 

  一旦对方相信,骗子便成功窃取到公司人员信息表,从而进一步选定财务人员作为诈骗目标。随后,诈骗团伙再通过克隆“领导QQ群”,把诈骗目标拉入群内,通过安排工作实施诈骗。

 

  为确保诈骗成功,骗子还“升级”了骗术,在“领导QQ群”里,安排“总经理”“董事长”等领导讨论工作,通过模拟真实工作场景,层层铺垫,最终将受害人引入圈套。

 

  据悉,王某、李某蔓转出的资金到账后,已被转移到澳门的一不知名账户中,且相关账户上没有余额。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 


公司财务制度有漏洞

 

  据了解,天海公司是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经开投资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该公司日常划款的流程,首先是由划款申请人填单后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给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由董事长审批。最后交到财务室由王某审查通过并录入信息制单,再流转到会计李某蔓手中,由她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划款。


  由于两人在上述案件的整个转账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和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公司资金严重损失,且转账后两人均未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或补齐审批流程。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她在划该笔款的时候,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某某、同事小蒋也在场,其划款时还和王某某说过,王某某说他好像认得有这笔业务。

 

  李某蔓在法庭上辩称:“我们平时转款、汇款都没有形成具体的规章制度,但要有审批单,平时划拨款审批单都是由划款的部门找到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长等领导签字后才能汇款。情况紧急的时候,也都是需要经办人或者部门领导电话联系董事长后,才由部门领导通知我们先拨款,之后再补签字。当天划第一笔款时,王某某也在场,他还说好像认得公司有这笔业务。”

 

  据了解,天海公司负责人办公地在大理经开区,而公司财务办公地则在大理满江,经常出现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在场,但用款比较急,仅口头授意王某、李某蔓办理汇款后补签汇款审批手续的情形。两人称,她们到天海公司工作后没有见过相关财金制度,财金制度是被骗后公司才颁布实施的,她们也从未参加过任何专职培训。


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发生后,大理市检察院向大理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蔓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大理市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蔓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退缴在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返还给大理天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大理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天海公司被骗137.1万元是多个原因造成。除一审法院认定的两名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外,还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天海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金管理制度混乱,制度不健全。在案证据显示,天海公司招录两名上诉人近8个月,但未与两名上诉人签订用工合同,行政管理混乱。且至案发时没有明确的独立的财金管理制度;二是管理监督不到位,审批手续不全就先行汇款后补办手续形成陋习。从在案证据分析可以看出两名上诉人在整个划款过程中没有划款要经过由公司领导审核签批才能划款的意向,即使财务总监王某某在场也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动意,说明两名上诉人及天海公司已形成审批手续不全就先行汇款后补办手续的陋习,天海公司责任领导对此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

 

  大理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二被告人定罪所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系一果多因造成,天海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遂判决撤销大理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李某蔓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两人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云南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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