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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处!大理州这4名憨贼疯狂作案,50多万元的配件只卖500元!
2020年10月13日 19:47   浏览:5187   来源:彩云热线


10月10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公开版)

剑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1、被告人赵仙寿,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94********,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7月02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2、被告人赵仕雄,绰号“啊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87********,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7月02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韩军,执业证号15329200710208695,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杨旭进,绰号“洋芋”,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9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7月02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4、被告人赵海棠,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92********,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7月02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5、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下关市**镇**村委**村**号。2004年7月2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2011年8月30日减刑后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07月11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陶乃增,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200110948838;旭荣彩,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201711638024。


6、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08月29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无。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杨旭进、赵海棠涉嫌盗窃罪、严某某、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0日共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4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赵海棠、杨旭进四人相互邀约后,先后2次将**市**镇***新村**医院工地仓库消防管件设备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赃物通过快递物流发送至外省进行销赃。经查证,其中有部分消防管件销赃给山东省的黄某某。


2、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赵海棠、杨旭进相互邀约后,将**市**镇北区**酒店地下停车库仓库内的摄像头、路由器、显示器等设备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赃物通过德邦物流发送至外省进行销赃。经查证,已追回4台被盗的显示器,经估价鉴定,4台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1600.00元。


3、2019年3月2日、3月6日,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赵海棠、杨旭进四人相互邀约后,将**县**镇****广场地下室的铜排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铜排销赃给被告人严某某。经估价鉴定,被盗铜排价值人民币111870.00元(实际被盗价值86870.00元,其中标的物修复制作工时费15000元,标的物修复安装费10000元)。


4、2019年农历五月端午节前后,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赵海棠三人相互邀约后,将**县人民医院新建内科大楼配电室电缆线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严某某。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83.18元。


5、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赵海棠、杨旭进四人相互邀约后,将**县**大学城****学院工地电缆线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肖某。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50.00元。


6、2019年5月间,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杨旭进三人相互邀约后,将**市**新城“**阳光中心一期工地”电梯配件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梯配件以500元钱销赃给被告人肖某。经查证,被盗电梯配件已全部追回。经估价鉴定,被盗电梯配件价值人民币532731.00元


7、2019年6月间,被告人赵仙寿、赵海棠、赵仕雄三人相互邀约后,将****县**镇**区**公司工地电缆线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以2480元销赃给张某。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报案笔录、接处警经过、归案经过、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仕雄、赵海棠、杨旭进、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仙寿、赵仕雄、杨旭进、赵海棠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时分时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赵仙寿、赵仕雄二人盗窃价值分别为711720.18元,杨旭进盗窃价值为679951.00元,三人盗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赵海棠盗窃价值为178989.18元,盗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四人均应当对参与的盗窃事实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其中严某某收购赃物价值101353.18元,肖某收购、窝藏赃物价值546481.00元,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旭进、肖某二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仕雄、赵海棠、严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仙寿、赵仕雄等6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公开版)

来源: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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