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漾濞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依法对王建华等10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该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对整个集团的产生、发展、运行等进行组织、指挥和决策,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殷中富、殷建云、殷建国、何庭云、张小刚、蒋伟、殷练钢、殷铁桥、伍万清等人分工合作,积极参加集团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活动,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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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