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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11号通告: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
2020年02月24日 01:07   浏览:51294   来源:大理热线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1号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省级应急响应级别通告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形势,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零时起,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3日


1月24日,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据了解,目前已有辽宁、甘肃、贵州等省从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

来源: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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